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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7.03.015

论公法与公权利

引用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应采用"公共权力"标准.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与公权利之间关系的法.与公法、私法相对应的"公权"、"私权"在中文里容易让人误解,最好明确称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宪法规定的通常被视为私权利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属于公权利.颇有争议的"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并没有改变宪法的公法性质.宪法只为公法,也不会影响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

公法、宪法、公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22

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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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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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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