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7.01.019
论竞业限制与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竞业限制方面缺少对恶意解雇的处罚和限制,使其可以恶意捆绑人才;对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也不区分劳动者有无过错,硬性规定高处罚,无法使竞业限制真正发挥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在劳动者受到显失公平待遇或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竞业限制自行终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减免竞业限制责任,以贯彻同时履行、对价限制以及比例性原则,从预防违约入手,综合考虑竞业限制与双方过错的平衡.
竞业限制、合理流动、过错责任衡平
22
DF472(经济法、财政法)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