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9502.2006.06.018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及法院在执行中的作用

引用
@@ 一、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一个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理解.在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包括决定权,也包括执行权.前者解决的是义务的设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义务履行受阻时的实现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题中的应有之义,而不属于司法权.①也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国家从来都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历来都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②与此相似的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所要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③我们认为,无论从执行的形式,还是从执行的内容上,都应当把行政强制执行权界定为行政权,理由如下:

行政强制、立法、行政权、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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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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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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