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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6.06.011

论人体器官权及其对物权法的新发展

引用
人体器官权是医学进步催生的无法跻身于传统人格权体系的新型权利,是对物权法的新发展.人体器官是承载人格利益的可移植再用的特殊的物,权利人对依法摘取的自身器官享有所有权,但不得为器官交易行为.<物权法>应当不断提升其自治品质,积极应对人体器官物化的现实趋势,审慎创设人体器官权制度.

人体器官、物权、物权法

21

D9(法律)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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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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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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