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6.01.004
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之创新
在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应急功能是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比拟的.然而,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存在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阶段的应急性权力、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阶段的应急性权力;重规制型应急性权力、轻服务型应急性权力;重封闭型应急性权力、轻开放型应急性权力等缺陷.导致这种缺陷的原因是:包括人民警察在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应急性管理观念尚未完全形成,警察应急法制的发育不充分和学术界对警察应急权研究的滞后.完善我国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制度应当以系统的方法,运行现代国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理,具体包括预警制度、处置制度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每一种制度又有若干基本要素所组成.
应急、警察行政权、制度、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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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4(行政法)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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