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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2.04.022

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

引用
树立良好司法警察形象的必要性是:自身队伍建设的需要,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适应入世的必然要求.树立良好形象的途径是:努力学习、遵守规章制度;注重道德规范,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加强体能训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

17

DF817(司法制度)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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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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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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