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02.03.014
论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
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包含大量民事规范,而且许多与<担保法>不一致或者是<担保法>未规定的内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因此,<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1999)中包含民事规范属越权(即使该规章有符合实际需要的一面),该办法不能作为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依据,该办法由上海市人大制定、颁布较为合适.
私法事项、行政规章、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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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27(国际法)
200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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