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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引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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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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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

100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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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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