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176.2019.02.009
论《监察法》“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基于国家赔偿理论中“行使职权”的探讨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监察委员会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时,依据的关键标准是行使公权力.但是在我国立法中,《监察法》中的“行使公权力”系首次以法律概念的方式出现,因此有必要对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使职权”概念与《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且域外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行使公权力”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要件).因此,从《国家赔偿法》“行使职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
监察法、行使公权力、行使职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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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62.2(党的建设)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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