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176.2007.05.007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界定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主体不清、性质不明、权能不全等弊端,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其前提取决于对集体所有权性质的界定.本文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法律界定,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在确保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使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必然选择.
所有权、使用权、总有、新型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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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中国法律)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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