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176.2003.04.009

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对担保法施行前所发生保证行为的法律分析

引用
保证责任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直接相关.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和强度不同.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也就不存在;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债务生效从而不再受保证期间约束,而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约束.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前者届满,后者也届满;前者中断,后者未必中断;后者中断,前者必定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债务沦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对担保法施行前所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责任认定,应当遵循上述法理、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而不能以有关通知为依据.

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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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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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1009-3176

31-181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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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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