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团的发育、纠纷调解与群体性上访
在总结中国农村社团和群体性抗争活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通过随机抽样数据的定量分析,描述了民间社团在中国农村的发育情况,重点讨论了具备两个性质的“农村半独立社团”。第一,社团的实际负责人不是政府官员或村干部;第二,社团的重大决策不需经由基层政府或村干部批准。实证研究发现,当这些“半独立的社团”具备了社会纠纷调解职能时,就可以有效地削减村庄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而由官方控制的负责治保或民调类的社团却无法达到同样的效果。文章结合实地调查的经验,对该实证发现的现实机理及其政策含义进行了多方面探讨。
农村社团、群体性上访、纠纷调解
F426.63(中国工业经济)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