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权治理"到"合作治理":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模式的转向
我国现行《体育法》中并未将私方主体纳入体育治理体系,在我国强调协商治理与公私合作治理的当下,《体育法》修法中有必要明确私方主体的地位,鼓励私方主体在行为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及纠纷化解诸领域参与合作治理.从法律文本和法治实践的角度论证体育治理中私方主体参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提出私方主体能够在规则制定、行政执法及救济程序等环节以合适的方式发挥作用.结合合作治理的相关内容尝试从立法确认、明确主体资格、促进政府主导、强化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修法构型,指出私方主体参与体育治理需要明确的相关法律问题.
体育法治;治理模式;合作治理;《体育法》;公权治理;私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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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
2021-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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