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2845.2019.12.006
关于LPR形成机制影响的研究综述
一、引言
LPR(LoanPrimeRate)起初是指贷款基础利率,创设于2013年10月.原LPR机制就是10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大中型银行通过自主报价的方式,确立一个最优贷款利率供行业定价参考,其他贷款利率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点确定.但自LPR发布以来,其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对现存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并没有起到显著的补充或者改进作用.这使得通过LPR来引导贷款利率的政策指引初衷未能充分实现.此次改革将LPR更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相比较于原来的LPR机制,新LPR在报价行范围、报价频率、报价方式、期限品种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在执行监管方面更严,各银行对新LPR定价的执行水平纳入了MPA考核.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