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8634.2007.04.006

要物合同的存与废——兼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抉择

引用
尽管要物合同源自罗马法,并为近代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受,成为实证法上合同的一个类别,然而,传统要物合同中的各合同有着不一样的社会与经济功能;从技术结构而言,各合同中的"交付"也各自产生不同效力;将如此不同的各种合同以"交付"作为连结点凑合成一个类别其实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否定要物合同.

要物合同、罗马法、民法典、法律史、比较法

36

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8-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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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4-8634

31-1120/C

36

200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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