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8634.2005.04.011

从祁门县"谢氏诉讼"看明代中期徽州的诉讼处理和里老

引用
有关明代司法诉讼解决的具体过程以及国家的统治理念和地方社会是怎样结合起来一直研究不多.本文以成化年间徽州府祁门县谢氏发生的诉讼为例,对明代地方司法实况进行实证性研究.可以发现,明代中期以后乡村纠纷越来越多,而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尖锐,诉讼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像明初那样,在里老人的主导下进行的以教化、和解、调解为主的乡村裁判的效力发挥变得困难了,所以民众向官府诉讼的例子增多.这就是乡村内部调解能力出现问题的证据.明代中期以后,里老人在乡村诉讼处理过程中的作用呈现出过渡期的面貌.

徽州、祁门县"谢氏诉讼"、诉讼处理过程、里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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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91(政治制度史)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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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4-8634

31-11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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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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