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2621.2017.07.026

农村集体资产进入立法”季节”

引用
今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将对《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进行一审,标志着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入了新阶段.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基本情况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来及定义农村集体资产的形成,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195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59年4月,中央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最早明确了人民公社实行三级(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管理、三级预算的体制,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6月15日,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尽管现存的农村组织制度,已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替代原有的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但是经济组织和核算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上海的情况来讲,绝大部分地区仍保留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一体制,只有少数近郊地区和新围垦的一些地方,特别是村级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实行了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乡镇)的二级核算体制(全市现有村级组织中,有630个村没有队级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立法、人民公社、生产合作社、生产队、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核算体制、上海市、三级所、集体所、地区、大队、所有制性质、人大常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度、政府替代、乡镇

F32;F12

2017-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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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1674-2621

31-1590/D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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