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有赖于公共权力的可问责性建构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针对实际工作中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犯罪时,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最后在实践中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情况,特别在第五条中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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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G64
201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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