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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立法的地方探索

引用
深圳: 出台全国首部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2006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了国内第一个关于改革创新的地方立法—一《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被一些媒体喻为"特区之魂’的保护法".该项立法采取了体例全备的条例形式,分为7章44条,系统地回答了如下重大问题:改革改什么——"特区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等;为何而改——"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创新成果";谁来改——"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和人民团体",并且"广泛吸收和鼓励公众参与";怎么改——"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经过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基本程序".

改革创新、创新立法

D922.295;G641;G72

201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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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1674-2621

31-1590/D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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