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创新的“促进”上做足文章——“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审议发言摘录
沈志先:决定有几个非常突出的亮点:一是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职能转变对于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二是科学地界定了在法律资源的运用中,政府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区别,对于政府而言是坚持依法行政,对于公民和法人而言,是法无禁止皆可行:三是从制度层面规范了本市改革创新发展的路径和具体的措施;四是在保障机制,宽容失败方面坚持的是依法免责.上述这些规定既合法管用,又具有可操作性,兼顾了立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改革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与公民、制度层面、依法行政、可操作性、法人、法律资源、法律效果、保障机制、运用、免责、路径、立法、科学、规范、地界、措施
D61;DF7
201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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