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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信用卡再消费银行无责

引用
@@ [案情介绍] 现年35岁的夏某,持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两币"牡丹信用卡.2005年10月19日下午4时30分许,夏某发觉该信用卡被盗.当晚19时30分许,有人使用该卡在久光百货公司消费购物,消费金额为4605元,交易单上的签名均为"wily".夏某于当日晚(他人另外消费行为已发生)办理挂失并报案.同月25日,夏某向发卡行中国工商银行递交了牡丹卡帐务查询申请书和附加说明,以发生在久光百货公司的两笔消费系被盗窃信用卡恶意消费,该消费未经他授权为由拒付消费金额.因银行未同意夏某不付,夏某在当年12月向信用卡银行作了付款.

信用卡

F832.33;D922.281;TP311.52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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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

1674-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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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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