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
@@ 法庭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须按约履行.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之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显然已违反了预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至于被告将钢筋混凝土结构辩解为装修结构,而非建筑结构,不能成立.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实际履行,房屋已实际交付,现原告以被告擅自变更房屋建筑结构为由要求解除预售合同,本院难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房款、定金双倍返还,赔偿利息损失、装潢损失及其他损失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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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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