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表人诉讼构造之革新——兼评《证券法》第95条的完善
法因时而变,证券法修订之后第95条引入退出制是监督逻辑转变的必然趋势,新证券代表人诉讼采用加入制与退出制并行机制有其合理性.真正能够对上市公司市场欺诈形成威慑的,是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与承担赔偿结果之间的确定性,而非仅靠高额赔偿诉求.整体而言,证券集团诉讼在威慑上市公司欺诈方面的作用较新证券代表人诉讼更大.不过,借鉴证券集团诉讼较为成熟的配套制度可以进一步改良本土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证券法修订、证券集团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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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9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347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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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