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及法律性质界定
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同等的免费"课桌".但是,由于流动儿童与城市户籍儿童在占有教育资源方面的明显落差,仅仅靠提供"同一张课桌"还不足以从本质上消除他们之间在受义务教育过程中的种种不平等,由此,给予流动儿童"课桌"外的义务教育补偿已经刻不容缓.客观表明,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补偿,具有实现教育正义、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代际和谐等显性价值.从权益性质角度讲,请求义务教育补偿是公民的一项天然的给付请求权,而"补偿"的给付,则是国家和政府应当积极作为的公民行政受益权.
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价值、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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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教育组织、学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08CGYD091
200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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