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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

引用
汉代县廷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二类。长吏为朝廷任命之官员,秩二百石以上。少吏则长吏所自辟除,秩百石以下,为长吏之属吏,此传统所知之汉县官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诸官吏,秩最低者百廿石。按吏秩百石以下,长吏得自辟除,不必上请。吏秩过百石者,长吏得上书朝廷,批准乃得任用。则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皆朝廷所任命。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

张家山汉简、长吏、少吏、秩阶

K2(中国史)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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