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5.02.005
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则变迁及深层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保护的双重视角
旧《环境保护法》在罚则编重“企业罚”而轻“政府罚”导致的环境执法监督不力,饱受学界诟病与指摘.新法不仅加大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责任,更加大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尤其以“区域限批”罚、“越级罚”和“引咎辞职”罚吸引公众眼球.然而,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尤其是中央对地方政府依法问责机制缺失、政出多门和多头执法、对监管者的有效监督机制缺位,使得新法较之旧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责任,但其实施效果仍有赖于基本法层面的深层法律问题的解决.
政府环境责任、限期达标、区域限批、地方政府问责制、外部监督机制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四川省教育厅“环境与资源法学创新团队”;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
2015-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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