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769.2014.04.017
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推进中的四重张力及其消解——政府与民间组织协同司法社会工作的“互适性”问题
司法社工组织的建设会遇到四重张力.一是合法性张力,这是司法本身代表的“公权力”与司法社会工作组织的民间性之间的张力;二是目标性张力,这是国家司法的行政性与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之间的张力;三是独立性张力,指政府司法部门对司法社工组织的他组织与司法社工机构的自组织之间的张力;四是匹配性张力,这是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机构服务与司法社工组织自己去寻找服务项目间的匹配性张力.对于这四重张力,作为主要参与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建设双方的政府司法机构与司法社工组织,既无法回避,也无法对之完全消解,而只能寻求并探索出一条平衡张力的“互适性”道路.事实上,司法机构和司法社工组织双方也正是在这四重张力间的互适表达平衡中获得成长.
司法社会工作、司法机构、司法社会工作组织
C912.8(社会学)
201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