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嵌入合同的功能主义阐释
智能合约的功能是通过嵌入合同订立、履行及救济等各个环节,基于自身所适合的网上清结的合同类型场景而被阐释的.然而,通过梳理智能合约的目的却发现其存在传统合同法意义上"合同目的"的阙如,尤其是智能合约在嵌入具体合同类型以反证自身功能性时存在两大目的性风险:抵消司法强制执行与国家法治权威介入的"去中心治理目的"和消解国家金融主权与逃避技术监管的"去中心金融目的",并因此影响了嵌入该智能合约的合同合法性与有效性认定.智能合约"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的合同意义在于,只有通过将当事人对智能合约共同选择、设计并嵌入合同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具体环节时的主观目的置于法律明定的合同法制度架构内,方能获得对"不可篡改"的合理性解释;只有将智能合约 自动执行技术特征概括化理解为 自我先期意思安排,或即使超出智能合约部署亦实为便宜行事的预期泛化处理,并在秉持人的主体性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下,方能获得对"自动执行"的科学性阐释.
智能合约、缔约、履约、合同目的
D923.6(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科研创新项目2018-RGZN-JS-ZD-04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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