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及规范续造
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及其类型化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的原问题,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从域外法来看,个人信息界定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识别标准"发展到"识别+关联标准".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尚未统一,理论上也尚未完全形成对个人信息内涵与标准的共识.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标准"存在操作难题,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分级分类是有针对性、差别化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进路,但整体而言,我国现有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仍相对粗陋,个人信息收集知情同意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规则等仍有优化空间,特别是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制度仍亟待改进.寻求个人信息范围之理论突破,可以识别标准为突破口,从单一"可识别"标准转向多元场景"可识别"标准,注重个人信息界定的情景化、弹性化、本土化.从制度创新角度,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个人信息内涵规则、外延规则、分类规则和分级规则等规则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续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可识别性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
D922.1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83
2023-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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