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算法共谋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算法、算力和大数据为重要支撑的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算法驱动的人工智能被动地或基于"自主意识"主动地"窥视""干预"用户偏好.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算法,在没有广泛社会关切和完备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可能悄然进行着共谋垄断行为,而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手段对此领域适用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数字经济下异种平台市场的合并,也能形成加剧共谋、限制竞争的态势.数据的爬取作为共谋的基本手段,既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也便利了算法共谋.在算法运行下平台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有必要从实现的方式、参与的主体、产生的结果等方面入手,运用比例原则,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谦抑监管;借鉴国外相关案例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现状加快人工智能相关立法.
算法共谋、限制竞争、效益分析、比例原则、谦抑监管
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49
2021-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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