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 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
在受害人仅起诉加害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由于现行法涉及不同诉讼主体的程序规范和判决效力范围模糊不清,以及一般规则之诉讼标的概念在指示性功能上的缺失,导致实务中法官随意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囿于现行立法的判决效力范围缺乏层次性以及既判力、既判力扩张、预决效力、参与效力等概念界限不清,保险公司只能以必要共同被告身份加入诉讼,以平衡因机动车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分配,彻底突破受害人的经济困局,而保险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前提是我国第三人效力层级体系的完整建构.
交通事故侵权、保险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效力
D925(中国法律)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8FXC020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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