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94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作了重要的规则建设.加深理解该"电子证据真实性专条"的创设价值,应当透过有关规则的软性指引层面看到硬性标准层面.从文本表述来看,其融推理性标准、推定性标准和认知性标准于一体,形成关于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真伪的"三合一"标准体系.从比较视野来看,中国设立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既有对国际组织标准的援引,更有对有关国家标准的暗合.为了促进该标准体系的有效运用,我国有必要对各具体标准进行要素化提炼,对"综合判断""正常业务记录的推定"等疑难标准进行补正性疏议;还应结合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及规律进行必要的优化,包括将实践中"印证法"等特色做法纳入推理性标准、积极扩大各种推定性标准的适用以及适当限缩"经由公证的司法认知"标准的适用.
电子证据、真实性指引、真实性标准、正常业务记录、平台存证
D925(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孵化项目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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