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网约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引用
传统的用工模式体现的是人身和财产的双重隶属属性;而在"互联网+"的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均较为自由,甚至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工作.大多数的网约工与平台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劳动报酬,他们没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保障,也不能获得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保护.对于网约类用工的定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定性为劳动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定性为合作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慎重对待性质分类,若是网约用工双方的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应当慎重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对网约工进行事前防范;互联网运营方应承担责任风险;网约工人应当通过工会、保险等形式自我维权.

互联网+、网约工、劳动(务)关系、新型合作关系、权益保障

DF47(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049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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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辑刊

1001-6198

21-1012/C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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