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事法规制的立法与归责
在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在立法方式、罪名结构、归责原则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存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制的效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法规制体系,立法应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应当改变环境犯罪当前的立法方式,对环境犯罪进行专章规定,凸显环境法益的重要性;其二,应当转变环境犯罪的罪名结构,摈弃原先以结果犯为中心的结构模式,引入危险犯与行为犯的概念,并将其与结果犯相结合,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难度,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其三,应当转变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原则,降低公诉方证明的难度,并且参照毒品犯罪再犯的相关规定,设立环境犯罪再犯原则,增大惩罚力度;其四,应当对环境犯罪诉讼的提起主体顺位进行合理规划,避免忽略对私益的保护,并且在财产刑与民事赔偿发生冲突之时,优先执行民事赔偿.
环境犯罪、立法方式、罪名结构、归责原则、公益诉讼
DF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45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