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碎片化与体系解释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存在不系统、不协调的"碎片化"问题.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在于个人身份与个体特征的可识别性,但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个人信息法益既有传统上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有"超个人法益"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因而需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法益保护的刑法体系.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通过刑法与网络安全法的衔接协调,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因素,处理相关联罪名竞合关系,在刑法体系内外部进行修复,从"碎片化"实现"体系化".
公民个人信息、超个人法益、碎片化、体系解释
DF6(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B147;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2016BFX001;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