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透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目的定位——兼与行政诉讼之比较
受性质制约,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选择包括解决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三个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将行政复议的主要立法目的定位于监督行政,使行政复议具体制度设置与立法目的定位不一致,申请人资格条件和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与监督行政之基本目的不协调.综合考虑行政复议的性质、我国行政复议的历史传统以及行政救济制度系统功能等多重因素,我国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应定位于解决纠纷之初级目的、监督行政之中级目的以及救济权利之高级目的.
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救济权利
DF74(诉讼法)
2017-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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