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
清代乾隆中叶统一新疆以后,清政府开始向新疆发遣罪犯,并且相继出台发遣例,在法律上确定了罪犯发遣新疆的制度.与明代及清前期向边疆发遣罪犯不同,只有条例规定的一些罪名才能够发遣.最初定例,发遣新疆的罪名是20种,后增加为22种,再减少至8种,最终确定为16种.被发遣的罪犯都是情罪重大、“凶狡异常”之“猾匪积贼”,以及邪教惑众的重犯.将获罪的文武官员发往新疆军台效力赎罪,则是针对职官的处罚.遣犯与这些官员的素质不可相提并论,在谈论罪犯发遣对新疆开发的贡献时,两者也不能等同.罪犯发遣新疆是为奴、种地、承担各种艰苦的劳役,官员发往新疆是效力、当差.遣犯种地的“遣屯”“犯屯”规模并不大,在严加管制、期满回籍的情况下,很难与当地各民族交流,而低素质的罪犯也给新疆的发展带来困扰.同时,清代发往新疆的遣犯至多为10-16万人,永久移民于新疆者不足7万人,故其对新疆的开发与发展的作用甚微,不宜高估.
大清律例、发遣、为奴、种地当差、军台效力
K249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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