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的贸易便利化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在本质上并非对峙关系,而是互相兼容的.一方面,“一带一路”战略丰富了传统的贸易便利化理论的内涵与外延,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恪守的指南;另一方面,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辅助并加速“一带一路”的贸易便利化进程.为了保持两者高度契合的关系,需要克服贬抑贸易便利化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国际法的诸多问题,包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合作机制的弊端,国际联合担保尚未被推而广之,反担保在国内立法中的适用过于狭窄,以及贯通欧亚大陆、过境欧盟时遭遇的不公正执法问题等.为了弥补上述偏弊,一方面建议签署更多具有实质内容的海关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推动TIR单证式的联合担保;另一方面,建议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扩充反担保所适用的外延,细化申请书需要登记的有关事项,增加因疏于信息更新义务所必须给予的惩戒.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互动
DF09(法的理论(法学))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6AFX002;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课题20171slktyb-028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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