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中的共犯认定标准——以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司法实践为视角
不同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基于实用主义的美国刑法理论认为共犯责任主要解决何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美国刑法中共犯问题的特征之一是没有区分不同参与人的可责性,而是将共犯责任视为正犯责任的一种“衍生责任”,这就导致美国刑法中的共犯责任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都体现出以司法便宜主义为导向的“泛化”特征.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美国刑事程序法与证据法的高度发达使其能够抗制共犯责任有失宽泛所导致的弊端.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法的良性互动,满足了打击共同犯罪与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刑事目标,值得借鉴.
美国刑法、共同犯罪、实用主义、一体化
D914.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FX060;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课题2015LZY039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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