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省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法教义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D914.1(法学各部门)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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