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重构——从中日比较的视角
无论中国还是日本都在21世纪初,经历了一次最大规模、最深层次的公司法律制度改革.中国属强制性规范,上市公司要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这两种监督机制有效架构,结合并用,可以称之为结合型监督模式;日本属任意性规范,大型股份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临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自由选择,可以称之为选择型监督模式.而中国的改革效果远不如日本,中国也应借鉴日本公司法的做法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选择性机构.
监督模式、现实国情、内在逻辑、比较、借鉴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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