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望权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探视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显示了出来,有待完善.首先,探望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很科学,其权利义务主体应包括子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近亲属.而未成年子女和被委托的近亲属亦应有协助行使探望的义务.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应对探望协议内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中止探望的事由.
探望权、探望权主体、探望协议、中止事由
DF55(民法)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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