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与市民社会
私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与社会的本质联系,即私法不仅决定市民社会关系本身,而且决定整个人类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概言之,构成社会之人,在社会中无非扮演两种角色并对外发生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一是市民社会角色并直接与其他市民成员发生的市民社会关系,二是政治社会角色并通过国家中介而与他人发生的政治社会关系.就政治社会关系与市民社会关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言,政治社会关系是为市民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其存在的价值不过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并促进市民社会关系的有序发展而不是相反或其它.因此,政治社会关系必须避免自己的过度膨胀与扩张并由此产生的对市民社会关系的限制和剥夺,从而为自己与市民社会关系正确定位.
私法、市民社会、政治社会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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