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吏治腐败的表现形式
吏治腐败总的特征是"滥权"、"贪利"和"侵害公共利益".腐败行为可能出现于公共权力的各个部门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因此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从构成要素来划分腐败的一般表现形式,构成腐败行为首先要有行为的主体(即腐败者)和行为的客体(即腐败行为指向的对象);其次还要有腐败的动机和机会,前者指腐败行为的主观心理准备即主观条件,后者指腐败者所拥有的权力条件(稀缺资源)和制度条件即客观条件;其三,要完成腐败,把可能变成现实还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即做案手法;其四是腐败行为的完成,即腐败的结果.如此,就可以对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了解.
吏治腐败、表现形式、国家
D523.4(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