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时期律令法系中奴婢马牛等大宗动产买卖过程研究——以新出益阳兔子山汉简所见异地买卖私奴婢传致文书为线索
湖南益阳兔子山汉简和岳麓秦简的有关简文,为研究中国古代律令法系中奴婢牛马买卖等大宗动产转移的法律属性提供了线索:奴婢牛马的交易主要在官方开办的市亭中的口马行进行;奴婢牛马的交易必须经过官府的质证方为合法;奴婢牛马的异地交易必须有标注清晰的传致过所等证明文件;唐代律令的相关规定完全延续自战国秦汉律令;岳麓秦简关于奴婢牛马买卖的7条《金布律》律文可能是秦《廷卒令》的有机组成部分.
益阳兔子山汉简、异地买卖奴婢、传致、金布律、廷卒令
K23;K24(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出秦汉令与中国法制文明的形成"项目编号:17FAX005
2020-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6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