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3.10.017
徽州诉讼文书所见清代县衙门判词的制作——兼评清代州县不单独制作判词
三件清代徽州判词文书正本,再现了清代县衙门判词文书制作的原始格式和要求,它与文献记载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相互印证,为清代州县制作判词提供了原始实物佐证,否定清代州县在讼案审结后制作判词的学术观点应当辨正.
清代、徽州、判词
D9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徽州民事诉讼研究——制度、社会与文化的视角"09CFX010;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明清徽州诉讼文书与社会秩序研究"2010sk483zd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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