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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257-5833.2013.04.010

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利益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思考

引用
对商标使用者利益的保护,应首先界定不同语境下的商标使用人.针对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者享有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的商标使用权,保证商品质量并支付使用费用.许可合同期间商标增值部分及其利益分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无特别约定,商标使用者不能分配和转移商标增值部分及其商誉.商誉的移转只能发生在同一商标权的出让上.加多宝利用其已有的商标、商号和特有的商品包装装潢等商誉载体,通过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手段,不断经营商标并累积自身的商誉,不能认为是对王老吉商誉的移植.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者利益保护、王老吉纠纷、商誉

DF523(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反思与改进研究"项目号10BFX073;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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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7-5833

31-1112/Z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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