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1.11.016
拓展与被监督:中国特色检察监督制度之修构
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我们在理性择取的基础上并加以民族化改造的成果.在我国权力架构中,为弥补一元分立权力结构模式下权力制衡因素的缺失,实质上是借“法律监督”之名,让检察机关担当权力制衡的角色.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强调自身司法机关的属性导致其实际权能限缩于诉讼领域,法律监督演化为诉讼监督,这与检察机关的应然角色不符.拓展检察机关具有权力监督内涵的权能是修构中国特色检察监督的首举之棋,应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审判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内容,而不是重点.为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行使处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与行政权、审判权保持一种相对协调平衡的状态,扩权之前必先找到适合我国权力结构模式和司法体制的监督检察模式.
中国特色、检察监督、修构
D916.4(法学各部门)
2010年上海市法学会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研究"2010沪法重字第2号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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