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1.11.014
《社会保险法》贯彻履行中的政府角色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意义重大,无需多言.从实践层面来看,社会保险法的贯彻执行需要企业、个人、政府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部门,作为整个制度的设计者以及推动者,其角色扮演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险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应扮演好的各个角色进行梳理与强调.这些角色说来简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任何一个角色的完美扮演均面临种种问题与挑战,需要付出持续努力.1.资金支持者:社会保险法多处规定国家对于社会保险要提供一定资金支持(比如第五条、第六十五条).这种经费支持包括提供税收优惠,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提供补贴,对某些险种比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提供直接缴费补贴,以及对于特殊人群的缴费补贴(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此外,此次《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历史欠债问题由政府部门承担,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但是,这一资金支持责任在从中央到基层各级政府间如何划分须进一步规范.此外,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各地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以及不同地方政府提供缴费补贴的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社会保险法、履行、政府部门、资金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角色、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制度、丧失劳动能力、问题与挑战、低收入家庭、执行过程、支付能力、政府提供
C913.7;F840.61(社会学)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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