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33.2011.11.011
《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亮点解析
《社会保险法》既对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30年来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总结和确认,同时还对现有制度有所突破,有不少新提法.本文以医疗保险为例,探寻《社会保险法》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创新点.一、既明确权利与义务对应关系,又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参保人的缴费义务.也就是说,只提出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和不缴费的权利,但没有说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社会保险属于预防性社会保障制度,应缴费在前,享受在后.原来的政策容易使人误解为职工在职期间无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退休后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事实当然不是如此,不少地区都规定职工缴费年限(如北京市要求男职工缴费25年,女职工缴费20年,退休后不再缴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缴费、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和措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医疗保险费、权利与义务、改革和发展、医保、现行政策、弱势群体、前提条件、对应关系、保险待遇、预防性、新提法
C913.7;F840.6(社会学)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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